7月7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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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湖南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被害人谢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追尾相撞,造成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因谢某衣裤被卡入肖某某驾驶的轿车左前角,致使谢某被车辆拖行2100余米。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截停。经鉴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所受伤为重伤二级。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肖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近亲属及各界群众等50余人参与旁听。
此前报道
2022年9月2日晚,湖南娄底市一司机酒驾撞人,拖行被撞者近一公里后最终被交警拦下。网传视频显示,司机坐在宝马车内,疑似正在接打电话,交警要求司机呼气测试。视频中,交警对女子怒吼,“你拉了多远你不晓得吗,被拖成这个样子”。当时,宝马车驾驶座一侧车轮下方有一位伤者横躺,衣服破损。
2022年9月4日1点38分,娄底交警支队发布通报,宝马车司机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有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行为。
来源:娄星区人民法院官网、北京青年报
编辑:吕冰心
审核:潘艺文